因為懷孕,塔妮雅才又再度開始關心起各縣市的生育補助
意外的發現,目前在全台的生育補助中,桃園是其中最優渥的縣市!
趕緊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1.桃園市生育獎勵金~3萬/胎
申請資格需要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於桃園市超過一年以上
詳細內容
緣起
一、為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辛勞及紓緩育兒負擔,本府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後,整合統一,自104年4月1日起開辦生育津貼,以鼓勵生育,提高生育率。
二、為達簡政便民之效能,自104年5月1日起,啟動多元窗口,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外,另開放各區公所(社會課)受理生育津貼申請,以提供市民近便服務。
申請資格
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自其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申請方式
本津貼採申請制,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發放金額
單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元
雙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5,000元
三胞胎以上,每胎發放新臺幣4萬5,000元
(以新生兒取得出生證明為準)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表、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表、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之身分證、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資格需要父母雙方皆設籍於桃園市超過一年以上
詳細內容
為維護兒童健康成長權,並分擔家庭育兒經濟負擔,市府特別籌編預算,針對3歲以下兒童開辦桃園市育兒津貼,凡符合資格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3,000元,至兒童滿3足歲當月止。
申請資格
一、照顧3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需連續達一年以上。惟兒童未滿1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記錄者,則不受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申請人為兒童之父母雙方、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其他依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之規定。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自本局網站下載或至各區公所索取)。
二、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雙方印章。
五、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受理申請窗口
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自5月1日起,凡符合申請桃園市育兒津貼之民眾,可依個人方便選擇前往區公所(社會課)或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透過多元服務窗口,避免市民往返奔波,提升服務效率。
二、申請窗口: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或各戶政事務所
3.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2500/月,領至兩歲!
此外,若是因為帶小孩而沒在上班的話還可以請領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這是全國性的,不限於桃園市!
補助依據
內政部兒童局民國100年12月28日台內童字第10008404092號函訂定發布「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及「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補助目的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補助民眾育兒津貼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
補助對象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月之金額。
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申請人資格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一)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三)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四)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五) 未婚生子之婦女。
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
(二)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一方為育嬰留職停薪者請檢附公司/機關開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證明文件
以上三項請領上都不衝突。
非常建議有準備要生小孩的新婚夫妻設籍在桃園。
現在生養小孩很不容易,若是符合領取資格的話,真的是不無小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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